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892号
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21层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72086E。
法定代表人:陶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利,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5727999Q。
法定代表人:王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进步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