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恒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2021)晋仲裁字2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恒源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48699.26元(含执行费2099元),并将其中146600.26元发放给申请人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晋仲裁字232号裁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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