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唐山智达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3民初4771号
原告:唐山智达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智达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实洛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智达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35元,由原告唐山智达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