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233号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21572G,住所地无锡市安镇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357539008,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58元,减半收取12829元,由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