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晓彤,女,200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兵,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市照明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丁晓彤、***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照明公司)、济南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局)、济南市城市照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照明服务中心)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晓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所有诉讼费由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采用主观臆测、推测的方式认定***故意进入案涉变电箱,明显偏袒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证明***是故意进入案涉变电箱中。所有的证据只是表明***在变电箱内因触电身亡,至于受害人是自愿进入变电箱还是故意进入变电箱内部,***机关都未作出认定,一审法院用揣测的方式认定***自愿故意进入变电箱内部,依据不足。根据本案证据,虽然可以认定***被发现触电时,其身体处在变压器箱内,但***为何会在变电箱内无法查明。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不排除还有其他的可能导致***出现在变电箱内并触电而亡。***、**、丁晓彤在庭审中提交的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96民终1669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经营者应当证明是***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才能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未提供上述证据,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案发时现场只有一把锁,至少护栏和变电箱两处都需要上锁,并且遗留在地上的锁是完好的,并没有被毁坏的痕迹,并非外力破坏,说明锁是被钥匙打开或者根本没有锁死。变电箱四周只有变压器周围贴有警示标志,而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变压器和护栏上都有警示标志。外围护栏只有1.2米高,根据《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4.2.2条的规定,外围护栏高度必须是1.8米以上,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未尽到管理义务。三、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丁晓彤已经证明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存在侵权行为、发生了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应由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举证责任。四、***对自己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自己的行为就不能承担责任。存在“过错”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因为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导致,即必须是***自己自愿进入案涉高压变压箱,受害人才有可能存在过错。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未提供证据证实***出现在变电箱内触电是其自己的行为导致,即无证据证明***对触电死亡存在过错。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自己的死亡存在故意和不可抗力,不能免除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的责任。五、根据一审中的证据,足以说明照明服务中心是案涉变压器的产权人,而一审法院却只认定照明服务中心是案涉变电箱的管理人。无论谁是产权人,均不能免除管理人、维护者的侵权责任。六、受害人是在建筑工地干活,从事管道口安装等工作,随身携带手钳是最寻常不过的事情。受害人作为最基层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从事脏、乱、累的体力工作,随身携带手钳或者出门时忘记放下手钳是多么的正常事情。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常理”,匪夷所思,明显偏袒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 照明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丁晓彤的上诉无新的事实及理由,请求驳回**、***、丁晓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丁晓彤混淆概念,错用国家行业标准。我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了其提供的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不适用本案。三、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为《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01,该国家标准没有规定护栏的高度,仅是要求设施齐全。 照明服务中心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丁晓彤的上诉无新的事实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丁晓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变压器锁具被破坏,变压器栏杆旁有烟头,死者曾在栏杆旁长时间抽烟,死者位于变压器最内部,变压器内部空间狭小,正常人需要弓缩蜷缩进入,完成上述动作必须有主观意念支配,可以得出死者系故意进入变压器内部。再根据公安机关于当晚承载死者的出租车司机询问笔录可知,事发当晚死者乘坐出租车并指挥出租车司机在案发地徘徊,自述其对案发地周围环境非常了解,后指挥出租车司机在案发地周围停车并下车。三、案涉变压器作为一个固定物,无法移动,外人不故意进入内部,几乎没有危险性。现实生活中,变压器随处可见,死者作为从事工程方面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进入变压器的行为会产生对其自身损害的结果,但死者却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应当证明死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 城市管理局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城市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丁晓彤对城市管理局的上诉请求。 丁晓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死者***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3756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35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检查费600元、停尸费6246元、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805.75元、误工费1878.13元、合计1038230.88元;2.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一、2020年5月1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港沟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2020年4月26日下午15时许,济南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报警称在经十东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高压配电箱内电死一人,港沟派出所接到报警及时出警到现场。在2020年4月28日确定死亡人员信息,死亡人姓名***,男,**单位协助办理《死亡证明》”。2020年4月30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委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病理***医学检验所,对死者***进行“尸解标本病理检查”,该检验所于2020年5月9日出具尸解标本病理检查报告书,病理诊断为***送检皮肤(大者及小者)组织学形态均符合电流斑改变。2020年5月14日,济南普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日期为2020年4月26日,死亡地点为经十路***西北角,死亡原因为电击伤。2020年5月15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港沟派出所出具***殡葬证,载明***死亡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死亡原因为电击。 二、2019年,照明服务中心作为采购人向照明公司出具“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载明:照明公司中标的项目名称为2019年济南市路灯及桥体亮化维护项目[JNCZ(BJGC)-GK-2019-0001],中标总金额26978141.31元。2019年5月13日,照明服务中心作为甲方,照明公司作为乙方,案外人山东标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济南市路灯管理处2019年济南市路灯及桥体亮化维护项目。项目编号:JNCZ(BJGC)-GK-2019-0001A。合同签订的目的为照明服务中心所需济南市路灯管理处2019年济南市路灯及桥体亮化维护项目经山东标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照明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服务内容主要约定:一、项目实施范围济南市城市照明现有市管路灯设施125975盏、景观照明灯157824盏、10KV高压线**灯线12000米及11台高压环网柜、各类变压器和配电柜控制点998处,线路总长度5031公里,总用电容量为37265.7KW,其中景观亮化总用电容量为4643KW。维护范围东至309***,西至长清大学城,南至省道103仲宫界,北至黄河南岸,包括全市168个开放式小区路灯,以及北园高架等11座高架桥的景观亮化。还包括城市照明监控系统即建成使用的路灯单灯控制系统,进行路灯设施远程监控动态管理,对路灯进行“点、线、面”全方位监控管理和节能控制,为路灯运行调度指挥与节能减排提供了强大实用的手段。本项目为对以上设施进行养护和管理工作,维护灯盏数以年度实际增减灯盏数进行核定。二、维护目标路灯维护目标:亮灯率≥99%;设施完好率≥95%;运行故障率≤0.5%;故障修复及时率100%;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零安全事故。桥体亮化维护目标:亮灯率≥97%;设施完好率≥90%;运行故障率≤1%;故障修复及时率100%;交办事项办理及时率100%;零安全事故。三、维护期2019年度(12个月)。四、维护要求(一)服务范围:1、按照《济南市城市管理标准》(新版2018年12月17日)标准44《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标准》要求,本次采购的市管城市照明设施,包括路灯及桥体亮化专用高压柜(线、缆)、箱式变、配电室(箱、柜)、灯杆、灯具、管线、监控系统及照明附属设施等实施养护管理。2、根据招标人要求,对全市存在安全隐患的灯杆、灯具、电缆、变压器等路灯设施进行更换整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对全市重点道路、人流密集区域的路灯杆清洗,粉刷适于室外及济南气候特点的特殊涂料,保证灯杆设施干净整洁。3、单灯控制监控系统维护及值班调度,对全市路灯及亮化单灯控制监控系统值班、调度,确保正常开关灯、故障发现及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并对单灯控制监控系统的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严格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执行节能方案。(二)养护内容:1、变压器及高压线路:测量高压线路电压、电流和接地电阻,更换破损、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环网柜、高压电缆、高压自坠、变压器、负荷开关、空气开关、断路器、接触器、智能控制终端(RTU)、集中器、被盗报警器主机设备、无功优化设备、熔断器和熔芯,门锁检修、清扫灰尘等,并协助招标人办理供电手续。…7、负责变压器、各转接箱以及灯杆、灯具等照明设施的清洁工作,每年组织清洁不低于1次,清洁效果必须良好。8、建立路灯系统资料、管理档案(含电子文档)。9、因各类事故、偷盗引起的抢修、报修处理工作。10、路灯及相关电力设施的防盗管理工作。11、安排专职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新建设施移交、路灯设施拆除、迁移、接用路灯电源等工作。12、清理路灯杆、变压器(柜)的乱贴乱画,保持灯杆、变压器(柜)清洁。…16、熟练掌握现场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硬件设备与监控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技术,做到安装到位,接线合理,控制反馈正确,测量数据同实际数据差异在士5%范围之内。17、及时分析排除现场监控设备的故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做到简单故障及时排除,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故障可能影响开关灯的,必须在当天开灯前修复,其他故障24小时内修复。紧急故障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随时报告抢修进程。特殊故障确难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由路灯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时限。18、做好定期巡检工作。每季度对维护范围内的现场监控设备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例行巡查维护,包括灰尘清洁、线路整理、数据测量、开关量检查、查漏补缺以及设施标签检查、修复等。…21、对路灯高压线***灯线等,进行定期的维护、检修、更换,保障线路的安全运行。22、城市照明监控中心硬件维护:日常巡视检修,更换损坏、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器、操作员电脑、显示器、大屏幕、**设备、网络交换器等。(三)养护要求:1、…2、中标单位须应按制定的实施方案编制月度维护作业计划,包含巡查计划,以及灯杆灯具清洗、安全专项检查、各类数据检测等专项计划。中标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执行情况修正次月维护计划。3、中标单位应建立巡查、巡修、抢修机制,做到查、修分离,提高隐患、故障的发现、处理效率。巡查必须按计划执行一天一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果须及时上报。4、中标单位须按照巡查结果及时处理各类故障,并将维护结果上报招标人。5、中标单位应加强维护档案管理,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维护档案,装订成册并实行电子化管理。…16、涉及重大安全运行故障或突发事件,中标单位应在接报第一时间报告招标人,并在接报半小时内赶至现场组织处理。17、中标单位应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做好安全工作台账等。18、中标单位应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指定抢修负责人。…照明服务中心在甲方处盖章,照明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山东标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照明公司主张该合同系2019年签订,2020年因疫情至今还没有招标,照明公司继续履行着该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照明服务中心系济南市路灯管理处改制而来的事业单位。2002年8月1日,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向经十东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提交济灯字[2002]47号“关于申请经十东路路灯变压器工程款的报告”,该报告载明:“经十东路拓宽改造工程是今年我市重要的市政工程之首,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该道路必须在9月底全线通电亮灯,根据路灯的设计容量,我处急需委托济南供电局新装11台100K**的路灯专用箱式变压器”。照明服务中心系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为: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和维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和改建;***灯杆上违章安置宣传、标志牌、拉线和用电等。 四、照明公司2020年4月份的变压器巡查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对型号RTU为0260的变压器进行了巡查,电压、电流正常,变压器的高压室、高压负荷开关、变压器室、低压配电室进行了清扫,变压器护栏、门锁、低压负荷开关、接触器、负荷线路进行了检查,并有相关检查人员的签字。 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照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现场记录、图文和影像资料及公安机关对该案的认定及结论。一审法院依法进行了调取。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港沟派出所向一审法院出具的卷宗材料中:1、济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载明:“公安机关接警单位为指挥中心,接警人***,录音号242406176报警电话15054******事发地址经十路与***交叉口西北角,2020年4月26日19点22分港沟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报警人***(男,37011219860116511X,济南市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警反馈情况为:经现场了解,位于经十路与***交叉口西北角隶属济南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路灯专用箱式变压器里发现一具烧焦的干尸,经技术中队现场勘查为一男性,全身除两脚穿着一双3520布鞋外,其他部位全部烧焦无法辩认。该变压器平常均锁着,公司定期会巡查,外面也都有护栏和警示提示语。此次出事变压器的锁被破坏,变压室内有燃烧痕迹。另外,烧焦死者身上发现一把钳子。现该尸体已被运至殡仪馆待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民警对尸体身份进一步落实。”2、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17时52分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父***(死者)现年51岁在济南干包工头、其母**47岁在家务农、其妹丁晓彤13岁在老家上小学。其本人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济南市历下区三庆城市主人1-3-1104,在***见济南分公司工作。其**于2020年3月31日见过父亲***之后再也没有见过,并于2020年4月23日与父亲通过微信进行了联系,以后再也没有联系过。其父***是个包工头,在济南干吊洞防水的活,主要在历城区华山珑城和高新区*****置房的工地干活,其父身体挺好,没有任何疾病,性子比较急,遇到事情经常和别人红脸,平常的爱好就是喝酒抽烟。2020年4月26日上午10点,母亲**打电话告诉其父亲***电话关机了,其接着给父亲两个手机打电话,都提示关机。到了下午5点左右,其自己就去高新区*****置房工地派出所报案了,没有发现任何线索就回家了,晚上***分别打了110和12345反映,在今天上午10点(2020年4月27日)又去*****置房的工地,通过工地上的监控发现父亲***在4月25日晚上8点28分由他的工友***送到工地门口,然后他自己朝南走了,晚上8点30分时走到工地旁边的世纪大道,晚上8点36分在**第一中学门口上了一辆车牌号为鲁AT51**(正规出租车)往西走了。看完这些监控基本上是在今天下午1点多钟,然后民警就联系上其本人了。”在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现住在历城区***街道政府宿舍南院18中教职工宿舍,现无工作。并对父亲***送检皮肤组织学形态均符合电流斑没有异议。”3、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18时11分对杨**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杨**(1972年8月10日出生,系照明公司经理)**:“今天上午我们接到公司派单,要求我们对出现故障的位于经十路与***西北角的变压器进行维护,故障显示为缺相故障。2020年4月26日下午我单位工人***首先到了现场,下午两点左右我接到***电话说在变压器内有一具疑似烧焦的尸体,我就让他保护好现场,我和变压器所***所长赶到现场。现场位于经十路与***西北角,这个变压器是路灯专用箱式变压器,所有权属于济南市照明管理服务中心,我到达现场之后看到变电箱有着火的痕迹,打开之后看到变电箱高压室内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我们就赶紧报警了。这个380伏箱式变压器设置是有国家规范的,公司有巡查制度。2020年4月中旬刚刚巡查完毕,设备运转良好,变压器箱外侧有1.5米高护栏,箱体有挂锁,内部有防护网,如果不是故意破坏进入,一般人是进不去的。我们到达现场后看到围栏没有破坏,变电箱的外挂锁被破坏扔在地上,变电器内的线路已经被烧得看不见破坏痕迹了。死者不是我们的工人,这个人不认识。”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15时43分对杨**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杨****:“其负责全市路灯设施维护,具体为灯杆、灯具、检查井、管线、箱式变压器、架式变压器、各个控制点等巡查维修保养工作。这个变压器位于上述位置小广场东北角,变压器的四周有1.5米高的防护栏,防护栏内的箱体上都有明锁,门上也有'高压危险止步'字样的警示标志,门内还有一道安全防护网,变压器内部分为高压室和低压室,变压器输入电压是10000伏的,然后内部先减压为380伏,再减压为220伏。死者所在的地方是高压室,电压为10000伏,如果碰到10000伏的设施上,人会被击穿,百分之百会死亡。”4、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18时27分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在照明公司工作,今天上午11时许,我接到公司路灯热线指派的通知单,经十东路与***交叉口路灯变压器A相欠电压,我下午14点28分左右到现场,看到变压器有烧焦的痕迹怀疑变压器烧坏,因为是一万伏的高压,我没有动现场,就立即给变压器所所长汇报现场情况,所长指示进一步查看,我看到门锁掉在地上,变压器的门掩着,我就用一根干树枝拨开变压器门,看见一个人坐在里面已经烧焦。变压器外的锁是公司统一的,红色,大约长5厘米×4厘米,不是检修必须都是上锁的。”5、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17时50分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系照明公司的正式员工,担任公司变压器所所长,负责济南市所有路灯变压器的巡查维修保养工作。在今天凌晨1点18分的时候,监控系统报警提示出事变压器出现异常了,今天上午公司热线那里推送了此次出事变压器的工单,然后我们才到这个地方进行排查。2020年4月26日下午14时31分,我接到同事***的电话,说位于经十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路灯专用箱式变压器外观烧黑了,…我和杨**就赶到现场。平常我们所有变压器的门都是锁上的,而且周围都有护栏、变压器上也有'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提示,变压器上的锁只有我们变压器所、工区和杨**经理有钥匙,不过这个钥匙是通用的。我们到现场后,看到变压器室南门的锁被破坏扔在地上,烧焦的那个人背靠高压室,面朝西,躺坐在变压器室内,整个身体除了脚上能看出穿着一双3520布鞋外,其他的部位都已经烧焦无法辨认了。”在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看到变电箱内尸体时,变电箱防护门内安全网的状态为箱体的两侧都有防护网,防护网安装距离安装平台40厘米左右,防护网两段上下各有两个螺丝紧固,当时出现尸体时,箱体两端的防护网没有破坏痕迹,处于紧固状态。北侧的防护网是2020年4月26日事故发生以后经过现场民警同意给变压器放电拆除的,南侧的是殡仪馆来了以后为了方便搬运尸体拆卸的。”。6、在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现住鄄城县左营乡义和庄村19号,现无工作。其夫***在济南市各个工地承包工地里的管道口进行堵眼的小活,哪个工地有活就去哪里干,在济南干活约有六、七年了。…***身体挺好的,没有什么疾病,平时爱喝个小酒。”7、在2020年4月27日公安机关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系菏泽市鄄城县左营乡***人,在济南市高新区*****置区工地打工,其在济南市高新区*****置区工地干吊洞防水工作,***系他的包工头,在2020年4月25日下午1点***到工地指导他干活,下午5点多散工以后,两人一起在宿舍喝酒,喝的***陈酿,40多度,两人喝了一瓶,平分着喝的。喝完***执意要走,就送他到了工地门口。”8、在2020年4月27日19时23分公安机关对***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其开出租车工作,车牌号鲁AT51**,车属于济钢顺行出租车公司,其在2020年4月25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高新区**中学附近,拉上一个男子,上车后说要去华山西路,他拿着一个红色安全帽,坐在车上后他把手机放在安全帽里,两手托着。男子上车后说去华山西路,我就开车从**中学上车点沿世纪大道一路往西开,…当车行驶到围子山附近时,他说对周边太熟了,他还指着周边的楼群说里面中建的、天齐的都是他的活,…到了***新国际城小区附近时,男子又说不去华山西路了,让我把他送到建大花园去…他又让我在经十路与***路口掉头,到了***东侧路边停下,男子用微信给我付了33元,下车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晚上9点02分,当时他给我说周边很多工地都是他的,到处都是他住的地方,所以我觉得这个人说话很不靠谱,太吹牛了。他下车后,就没有再拉其他客人了。”公安机关向出租车司机***提供了包括***在内的正面免冠照片十张,要求***进行辨认。***经过公安机关的辨认程序,指出当晚乘坐其出租车的人就是六号照片中的男子,而该男子为***。9、公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事发地点于2020年4月25日夜间的监控视频一段、涉案变压器事故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所拍摄的照片一宗及***进行尸检时的照片一宗。一审法院当庭播放该视频,视频中在2020年4月25日20点28分,有一人手提塑料袋在夜间从路面走过,在20时30分有两工人从路面走过,但本案当事人无法辨认该行人具体相貌。民警到达变压器变电箱后所拍摄的照片显示:该变电箱位于经十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一个开放式小公园内部,具体在小公园的东北角,围栏及变电箱的门均朝小公园内部方向并不沿街,除进出口位置其余三面均有树木围绕无法通行,该变电箱之外有黄色围栏、变电箱系铁皮制外壳的小铁皮房,门锁正面及防护拦上均载明“止步、高压危险”、“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打开变电箱有用四颗螺丝固定的铁制网予以防护,防护网下方距离变电箱的地面有高约40公分的空隙,防护网上方距离变电箱的箱顶有高约50公分的空隙。该防护网长约120公分、宽约80公分,两端进行了固定。被烧焦的尸体呈120度坐卧并呈蜷缩状在铁制防护网内的下方。在变电箱的门口一把红色打开的锁掉落在地面上,变电箱周围有抽过的同一品牌的香烟头若干。公安机关对***的尸体进行尸检后的照片显示,从***的尸体上取下铁制手钳一把,已烧黑。 六、照明公司提供的事故发生后的照片中,烧焦尸体被移出之前,在地面有两把被打开的红锁掉落在地面上。 一审法院认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照明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死者***所在的高压室的电压为10000伏,系高压的范畴,故本案案由应依法纠正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之规定,首先是关于本案变电箱管理人的认定问题。根据照明公司提供的政府中标通知书及其与照明服务中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能够证明照明公司因与照明服务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政府采购合同性质为服务合同)而对案涉变电箱进行日常维护。同时,案涉变电箱系济南市路灯管理处于2002年向相关部门申请而建设,照明服务中心作为济南市路灯管理处的承接单位,应对该资产一并予以承接,照明服务中心亦作为政府采购的甲方与照明公司签订了包括案涉变电箱在内的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并以申请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向照明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照明服务中心应认定为案涉变电箱的管理人。 其次,照明服务中心作为案涉变电箱的管理人,照明公司作为维护人是否对案涉变电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经一审法院审查,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中“济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民警反馈情况一栏载明:“经现场了解,外面也都有护栏和警示提示语,此次出事变压器的锁被破坏”。照明公司2020年4月份的变压器巡查记录表显示,该公司2020年4月20日巡查变压器护栏、门锁、低压负荷开关、接触器、负荷线路均为正常。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案涉变电箱现场照片及照明公司提供的现场有两把被破坏的锁的照片证实,该变电箱有三重防护:外围设有黄色围栏并加红色门锁系第一层防护,变电箱系铁皮制外壳并加红色门锁系第二层防护,变电箱内有四颗螺丝钉固定的防护网系第三层防护。变电箱及护栏上均载明“止步、高压危险”、“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证实照明服务中心及照明公司对案涉变电箱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再次,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指因某一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发生危险事故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采用的系无过错责任。但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高度危险物致害时,如果管理人具备法定免责条件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该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之规定,即受害人故意规则同样适用于高度危险责任,并且系高度危险责任普遍适用的抗辩原则,适用于各类高度危险责任。本案审理中,照明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对公安机关的结案结论进行调取,在一审法院调取证据时,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结论。**、***、丁晓彤以公安机关未认定***系违法犯罪行为为由,主张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应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而经一审法院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对照明公司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变压器所所长***的**“2020年4月26日凌晨1点18分的时候,监控系统报警提示出事变压器出现异常,今天上午公司热线那里推送了此次出事变压器的工单”证实***触电身亡的时间为2020年4月26日凌晨1点18分;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事故地点照片及照明公司提供的照片证实案涉变电箱位于经十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一个开放式小公园内部的东北角,围栏及变电箱的门均朝小公园内部方向并不沿街,除进出口位置其余三面均有树木围绕无法通行,只有通过小公园内部才能走到该变电箱处。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事故现场照片有烟头若干,**、***、丁晓彤认可系***所抽过的高档香烟,***作为打工人员白天劳作,而晚上乘坐出租车并于21点02分下车后,至该变电箱周围长时间逗留抽烟至夜间凌晨1点多,**、***、丁晓彤诉称***“路经”济南市经十路与***交叉西北角变压器时触电身亡,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丁晓彤庭审*****承包了20多个工地,年收入几十万,而公安机关事发后对**的询问笔录中,****“其夫***在济南市各个工地承包工地里的管道口进行堵眼的小活,哪个工地有活就去哪里干,在济南干活约有六、七年了”,该**亦前后矛盾;根据公安机关对***的家属、工友,乘坐的出租车司机所作的笔录证实,***事发前身体健康,且精神并无失常。公安机关及照明公司提供的照片证实***死亡的地点位于变电箱内的铁制防护网内,***触电身亡后烧焦的尸体仍在该内防护网内,需将内防护网卸载才能将尸体搬出,证实该内防护网起到了防护高压设备的作用;济南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民警反馈情况载明门锁被破坏,照明公司提供的事发后照片亦证实现场有两把被破坏的门锁;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尸检照片,证实从烧焦的***尸体上剥离出手钳一把,而**、***、丁晓彤*****作为打工人员日常随身就携带手钳,***作为打工人员在深夜不劳作时亦随身携带手钳,不符合常理。综上,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系故意进入变电箱内防护网而触电身亡,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关于***系故意进入变电箱而触电身亡的抗辩理由成立,故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丁晓彤未提供证据证明城市管理局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其要求城市管理局一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丁晓彤主张的损失,一审法院不再予以审查。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丁晓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44元,由**、***、丁晓彤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丁晓彤提交登陆死者***的微信打印出的2018年、2019年、2020年1月微信交易记录2张,拟证明死者生前承包了多个工地,每月的收入与支出达数十万,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经济条件不好,死者***没有进入变压器自杀的可能。照明公司质证称,我方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证据仅是***收入与支出的记录,**在庭审中**死者是包工头,这些收入并不是死者的最终收入,还应包括了其他工人的工资。照明服务中心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首先,该载体不是原始载体。其次,微信转账的收入及支出并不能代表死者的实际收入,该证据的支出远大于收入。济南市城市管理局质证称,同照明公司及照明服务中心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证实***的收入与支出情况,但与***的死亡原因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0年4月26日凌晨1点18分,***在经十东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高压配电箱内电击而亡,经查,该高压配电箱的电压为10000伏,属于高压范畴,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首先,本案中,***系在经十东路与***交叉口西北角的高压配电箱内电击而亡。高压配电箱是电力供电系统用于电能分配、控制、计量以及连接线缆的配电设备,非经许可、非经工作原因,外人禁止入内。***、**均称案发之前,***在济南市高新区*****置房的工地干吊洞防水的活并非电工,而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均称***非其单位人员,亦并未指派其进入该高压配电箱从事任何工作,***、**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是授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的指派进入案涉高压配电箱,应认定***未经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的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的高压配电箱内。其次,经查,案涉高压配电箱围栏及变电箱的门均朝小公园内部方向并不沿街,除进出口位置其余三面均有树木围绕无法通行,只有通过小公园内部才能走到该变电箱处。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案涉变电箱现场照片及照明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该变电箱有三重防护:外围设有1.2米高的黄色围栏并加红色门锁系第一层防护,变电箱系铁皮制外壳并加红色门锁系第二层防护,变电箱内有四颗螺丝钉固定的防护网系第三层防护。变电箱及护栏上均载明“止步、高压危险”、“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小心触电”的警示标志。由此说明该高压配电箱处于封闭状态,外人禁止入内,该高压配电箱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已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及实施了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第三,照明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的变压器巡查记录表显示,该公司护栏、门锁、低压负荷开关、接触器、负荷线路均为正常。说明照明公司刚刚履行了巡查义务,结果为一切正常。综上可以认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具有高度危险的高压配电箱内,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已经尽到警示及巡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不应承担责任。**、***、丁晓彤关于要求照明公司、照明服务中心、城市管理局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丁晓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44元,由上诉人丁晓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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