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6242号
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6614G)。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357539008)。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