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21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区林桥村12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MXGJDX3。
法定代表人:李薇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4月20日发出公告(于20219年5月25日刊登于法制日报公告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海安支行于2020年10月14日办理的申请人为江苏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台市西溪旅游文化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100000元、票号为0010004127677908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5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万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志华
审判员 王 蕾
审判员 韩潇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