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0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89号2-306。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被执行人:**存,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扬州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存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本案宜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祥
审判员阮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