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2民初6326号
原告:江苏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中集集品嘉园)2-306。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74元,由原告江苏千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季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