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524号
申请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W42Y016,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镇北路**(E)。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AXT177,住,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星立方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1387.4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1387.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3元,由申请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