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中华。
被执行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AXT177,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明。
申请执行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万元(包含2000元质保金),被告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确定的款项之后,本院对被告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予以解封;二、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417元,保全费433元,合计850元,由原告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处理完毕,余无纠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盐城华翎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朝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含执行费500.00元)元,或提取、扣留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