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764号
申请人: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蟒牛居委会西150米。
法定代表人:李建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虎,该公司会计。
被申请人:江苏宏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宏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宏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5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宏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苏新概念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岳慧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