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801财保163号
申请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台吉乃尔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00065K。
法定代表人:李喜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50572672。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在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户(账号×××)中的1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在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账户(账号×××)中的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谢 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强 燕
书 记 员 沈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