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1084行初69号
原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彬,江苏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季冬萍,女,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嵇 晓 红
人民陪审员 邵 磊 峰
人民陪审员 孙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理 见习张淑纷
书 记 员 杨 天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