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36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增平,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洪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俞洪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来阳,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洪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民终2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杜三军
审判员 刘海平
审判员 张丽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褚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