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13931号
原告:江苏致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赐福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IN8RO4X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永,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赐富东路北侧。
统一信用社代码:913210127550572672。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赐富东路北侧。
统一信用社代码;91321322MA1XDF043A。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青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受理原告江苏致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龙舸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致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致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原告江苏致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岩峰
人民陪审员 陈兴德
人民陪审员 赵金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