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184号
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市建材市场新二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ALX80。
经营者:曾学刚,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干县,******材工具经营部经营者,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50572672。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户籍所在地不详,个体,住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工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计56.69元(原告******材工具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材工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