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

******材工具经营部与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184号

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住所地青海省***市建材市场新二楼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6ALX80。

经营者:曾学刚,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干县,******材工具经营部经营者,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50572672。

法定代表人:陈庆广,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姜堰市人,户籍所在地不详,个体,住江苏省姜堰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与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材工具经营部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工具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8元,减半收取计56.69元(原告******材工具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材工具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冯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姜亚红

书记员 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