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1593号
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0楼。
负责人:马育。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鲜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姐、大前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6日生,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 判 员 曾牛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义
书 记 员 傅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