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5270号
申请人: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074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正谊村蚕场组、大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5505726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257588L。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李旭。
申请人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4776.68元,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庆广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84776.6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