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3685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军,常州市金坛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7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马家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姜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负责人:汪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小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囡囡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龙
书 记 员 陈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