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712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270438,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华严岗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64272124C,住所地泰州市凤凰西路168号703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04012317N,住所地泰州市姜堰镇人民路9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姜堰分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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