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财保14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亿合尤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F3F8-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李邦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飞,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92704-3,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理人:张静秋。
申请人南京亿合尤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解除财产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亿合尤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夏 雯
审判员 张 谦
审判员 杨光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