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24民初383号
原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292704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厚胜,系公司员工。
被告:***水务(灌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中路46号(邮储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264TG84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
法定代表人:宋领,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水务(灌南)有限公司、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1月30日原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十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威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