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3民初889号之二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青浦工业园浦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双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天西城商业广场1号楼3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江苏绿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