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1341号
原告:*延超,男,汉族,1979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军,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鹏,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恒通路东侧郑东新世界1#楼1-302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9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立,该公司员工。
原告*延超与被告马鹏、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宁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延超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延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