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262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20层2001号和2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96572H。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12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恒通路东侧郑东新世界1#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6286205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