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0482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南阳市**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84675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身份号码41012219********。 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小***、恒通路东侧郑东新世界1#楼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8628620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南昌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