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3民初10542号
原告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2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青岛海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