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045号
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669184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