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恢1274号 申请执行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6691845E。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执行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3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2021年6月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2021年6月10日、2021年11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1月1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对其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2021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