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6823号
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6669184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5月22日,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华丰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