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章美华与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4444号
原告:章美华,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配偶)。
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南浜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69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章美华与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美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章美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美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美华撤回对昆山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章美华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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