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7000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00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692K。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2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6122元,由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