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000号
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百合工业集中区明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6074649。
法定代表人:於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692K。
法定代表人:刘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8万元,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江苏远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雯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