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4578***与***、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57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9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2001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726921,住所地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坤。
原告***诉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臧 委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昆仑
书 记 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