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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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4259号
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古城中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盾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