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12民初645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金宣,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幸福新村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飞。
被告:**,男,198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被告***、南通扬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