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安诚财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8号

原告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908408B。

法定代表人周玉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小雄,公司员工。

被告**,男,生于1980年3月25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生于1987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0749680K。

法定代表人叶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喜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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