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858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962726.02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962726.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治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  李 卫
书记员  冯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