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车辆损失83918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一辆奇瑞牌陕CXXXXX车辆,因该车车龄较长且长期脱审,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8391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5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