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陕01**执异31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红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埃道,总经理。
第三人:姚埃道。
本院在执行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姚埃道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撤回追加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长安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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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姚立军
审判员 张 婷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