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003执15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许昌市建安区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许昌县新许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矫峰。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市建安区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等手续。经银行、公积金等财产查询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