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0民终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新许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矫峰,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许昌县。
委托代理人:世华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3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