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4民初86号 原告:***,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大三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2161789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联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3436946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