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4民初3530号
原告:***,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