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4民初3530号 原告:***,男,1946年8月20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