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民终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市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下调解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宗秀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薛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