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4民初1433号
原告:唐山润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O9BJ1N1F
法定代表人:靳艳军,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家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O7PGR1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润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唐山润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润泓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