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81民初100号
原告:**,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住山东省
肥城市汶阳镇张孝门村63号。
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市老城街道办事处工业园瑞福路。
法定代表人:辛某,总经理。
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柏乡县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沃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疫情区,受疫情影响无法开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  胜  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