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辖终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7PGR13C。
法定代表人:王苗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
上诉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郭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裁定撤销(2021)冀0822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认定本案管辖,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起诉索要劳务费,纯劳务性质的违法分包或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劳务工人劳务报酬的结算问题,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71号案件中,最高院已经明确阐明了,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便是属于工程项目所属的劳务纠纷,亦独立于工程结算,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规定或是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裁定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郭越答辩称,同意上诉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事实是错误的,本案的管辖应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应当由途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可依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一审被告之一郭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兴隆县,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在已先立案且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依法不得再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一审被告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陈德军
审判员 侯金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