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辖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王苗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原审被告:郭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上诉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2民初28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途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范典
审 判 员 马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荻
书 记 员 刘欣